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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07年8月3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次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8月5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商业银行依合同规定于8月6日向该企业发放了贷款。请依据现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以股票出质属于哪一类质押?(2)该质押合同自何日起生效?(3)企业和银行应向什么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4)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银行该怎么办?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金融法(05678)19

某企业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07年8月3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次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8月5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商业银行依合同规定于8月6日向该企业发放了贷款。请依据现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以股票出质属于哪一类质押?(2)该质押合同自何日起生效?(3)企业和银行应向什么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4)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银行该怎么办?

(1)以股票出质属于权利质押。(2)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即2007年8月4日。(3)以股票设立质押的,若该股票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若为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则应当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4)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可以将该股票转让,并就转让所得优先清偿自己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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