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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中外合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特别规定。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金融法(05678)11

简述对中外合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特别规定。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符合前面第1项提到的“基本要求”外,其中的外方股东及中方惟一或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商业银行;(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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