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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监管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金融法(05678)8

试述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监管

(1)法律地位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2)监管

中国银监会对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其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资料报送、改制与撤销等方面。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不论是外国银行代表处还是其工作人员,都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银监会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撤销代表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银行代表处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取消首席代表一定期限在中国境内的任职资格或者要求其代表的外国银行撤换首席代表;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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