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什么?
乙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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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按《物权法》第167条规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乙商场承担办公楼抵押担保以外的一部分贷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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