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 (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 (3)由于基本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所以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还可以上升为基本制度,它们也需要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式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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