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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10

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答:必要性: 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不少国家总结了治理阶段“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教训以后,改变了单纯治理的被动政策,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具有代表性的政策转变的标志是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这-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法律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1.实行区域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2.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3.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是在计算地区环境容量(限 3.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是在计算地区环境容量(限值)和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指标限定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这样,可以使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限值,以保证-定地区或城市的环境质量。 4.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即从末端处理改为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以及采用无害、低害工艺和闭路循环系统。  5.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环境保护来说是积极而有效的,是环境管理对策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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