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野生植物的分级保护及名录制度。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1999年9月,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2001年修正)。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护的重要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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