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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云南省H县滇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猴王乡猴头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猴头村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和捕杀金丝猴,被猴王乡人民政府及时制止。问:(1)本案中,谁负有保护金丝猴的义务?(2)猴头村农民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12

2005年6月,云南省H县滇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猴王乡猴头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猴头村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和捕杀金丝猴,被猴王乡人民政府及时制止。问:(1)本案中,谁负有保护金丝猴的义务?(2)猴头村农民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1)本案中,猴头村农民和当地政府都负有保护金丝猴的义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因此,公民和当地政府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都负有义务。(2)本案中,猴头村农民的损失应当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因此,猴头村农民为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滇金丝猴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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