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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某电器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12月23日,某电器公司表示一周后双方之间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周某续约,通知其无需再上班,电器公司足额发放了周某12月份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到某医院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要求电器公司给予其2个月的医疗期,此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周某主张某电器公司无故辞退,该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劳动法(00167)8

周某是某电器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12月23日,某电器公司表示一周后双方之间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周某续约,通知其无需再上班,电器公司足额发放了周某12月份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到某医院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要求电器公司给予其2个月的医疗期,此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周某主张某电器公司无故辞退,该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距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仅剩七天,工资已经支付其12月份的工资,要求其不再上班,属于合同终止行为,不属于无故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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