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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60%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经营方式发生调整,则劳动舍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问:(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劳动法(00167)9

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60%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经营方式发生调整,则劳动舍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问:(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的不合法之处:①试用期长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的期限。②试用期工资应不少于约定工资的80%。③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约定终止条件的规定。(2)该约定不合法。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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