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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5)如果公司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公司法(00227)8

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5)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这些构想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P103)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P101)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P100)
(4)任何时候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89条和第94条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以及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P104,法条)
(5)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共同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一切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P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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