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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合二为一,双方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提高效率,双方在作出合并协议10日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决定对部分债权人不予通知。30日后,双方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新成立了丙公司。丙公司成立不久,甲公司原债权人要账,丙公司工作人员认为,甲公司已不存在,债务不应由其承担。
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公司法(00227)8

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合二为一,双方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提高效率,双方在作出合并协议10日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决定对部分债权人不予通知。30日后,双方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新成立了丙公司。丙公司成立不久,甲公司原债权人要账,丙公司工作人员认为,甲公司已不存在,债务不应由其承担。
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答:(1)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p176)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EJ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在合并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176)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P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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