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述附随义务的特点。
(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的(2)具有普遍性,非专属于某类合同(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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