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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合同法(00230)12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A.30%

B.50%

C.70%

D.90%

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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