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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实验买卖的特征。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合同法(00230)14

简述实验买卖的特征。

(1)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买受人占有,但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在实验买卖中,标的物虽然交付,但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买卖合同既然已经附有停止条件,如果标的物因意外灭失,而此时条件尚未成就,买卖合同无法律效力可言。此时,即使规定由买受人负担风险也毫无意义,因为买卖合同未生效,买受人无论如何都不会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2)在实验买卖中,决定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时点在于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之时。(3)买受人对标的物认可与否,得任意决定,且无解释其原因的义务。(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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