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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合同法(00230)10

试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撤销权中所包含的形成权效力,直接表现在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上:债务人所为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债务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撤销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效力,则主要表现在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效力上:如果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之间已经实际履行,则该行为一经撤销,就发生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得请求受益人或者转得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根据“入库规则”,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返还对象原则上应为债务人。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等如果有过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得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于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将给付标的直接交付于自己。但是,债权人不得就给付标的优先受偿,否则将违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之立法目的。但债权人受领给付之后,如果与债务人之间符合法定抵销权的使用条件,则可以主张抵销权的适用,从而事实上取得有限受偿的地位。(P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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