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其各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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