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物清偿预约的效力。
代物清偿预约具有如下效力:(1)债务人之债务成为“任意债务”,债务人有权依据原定债务内容清偿,也有权进行代物清偿,在两者之间享有选择权;(2)原定债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给付不能时,原定债务消灭,也不必为代物清偿;(3)代物清偿因给付不能而不再进行的,应按照原定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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