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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法律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婚姻家庭法(05680)13

试述我国法律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关于以上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1)它们对男女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2)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婴儿的身心健康。当女方认为离婚对其本人及胎、婴儿更为有益时,作为原告诉请离婚当然不受限制;在此期间若双方一直同意离婚且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自应允许办理行政登记。(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此外还应注意:(1)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2)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但不宜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可视女方健康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P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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