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的必要性。
《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自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只有在客观上无法共同送养时,始得单方送养。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单方送养主要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明或生父母一方已失踪等原因。(P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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