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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婚姻家庭法(05680)7

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1)婚姻成立的意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综观古今中外各国的婚姻制度,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前文中提及的婚姻成立的概念,便是按照狭义说表述的。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细胞,婚姻的成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马克思曾说:“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起点的。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家庭领域的许多法律关系都是以婚姻为基础或中介的。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不论是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还是有关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都是以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为其立法宗旨的。(2)婚姻成立的要件。结婚是一种创设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专门规定。按照法理和各国的立法例,可对婚姻成立的条件作以下的分类:①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关系的要求,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用要式婚制。如有的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仪式并有证人在场证明等。在我国法学和法律实务的习惯用语中,历来是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②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等。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才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适用于实质要件。从广义上来说,也可将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义。例如,可将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亦可将重婚作为禁止条件(婚姻障碍),提法不一,内容相同。③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结婚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此作为结婚的法定方式。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原内务部和民政部在不同时期都施行了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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