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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刘强8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涛收养。2006年刘强与养父黄涛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7年刘强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刘强母亲在刘强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刘强的母子关系,刘强一直不同意。2009年刘强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刘强的遗产遭到刘强妻子拒绝。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刘强的不同意能否恢复?(2)其母可否继承刘强遗产?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婚姻家庭法(05680)8

1993年刘强8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涛收养。2006年刘强与养父黄涛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7年刘强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刘强母亲在刘强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刘强的母子关系,刘强一直不同意。2009年刘强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刘强的遗产遭到刘强妻子拒绝。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刘强的不同意能否恢复?(2)其母可否继承刘强遗产?

(1)不能恢复。我国《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刘强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且经多次协商,刘强一直不同意与其生母恢复母子关系,故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2)我国收养法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既然未恢复,故无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强生母无权继承刘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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