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P218)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561425.html
上一篇:同学关系
下一篇:标题:_____云和县发改局:报来《关于要求开展瓯江治理工程云和段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云发改〔2011〕96号)悉。瓯江治理工程云和段项目是独流入海河流瓯江治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工程包括石浦村、溪口村、局村、山潭村、小顺村等5个防洪保护区,建设堤防总长5.12公里。经研究,同意该工程开展可行性研究。特此函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