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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婚姻家庭法(05680)9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中未设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制度,这是结婚制度上应予填补的立法空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3)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是对其婚姻权益的重要保障。(4)同相应的外国立法相比较,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和可返销婚姻的规定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婚制和撤销婚制,两者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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