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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婚姻法》第9条“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的含义。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婚姻家庭法(05680)14

简述《婚姻法》第9条“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的含义。

(1)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对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强迫,第三人也不得干涉。(2)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即“女到男家落户”,妻从夫居。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男到女家落户”,夫从妻居。(3)对于结婚时的约定,婚后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变更。当然夫妻婚后也可另组新家庭,不加入任何一方原来的家庭,即从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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