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的必要性。
《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不难解释的。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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