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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企业的反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除外。
(2) 乙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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