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伯尔尼公约》中授予作者有关广播权的三项权利。
答:关于广播权,《伯尔尼公约》授予了作者三项权利:(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广播的权利;(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参见《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2)。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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