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广播电台2015年11月开始播放王某的作品,当王某向其索要报酬时,广播电台以其播放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为由,拒绝支付报酬。问:广播电台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广播电台的做法不对,应当向王某支付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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