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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千年来临前夕,甲(某邮政局)在某观光塔内展示了一幅宣传图画《XXXX》,图画以上海浦江两岸的日景为背景,气势恢弘,引来游人驻足观赏。未曾想到的是,2015年8月8日,甲被乙告上法庭。原告乙诉称,他们于2014年7月前,制作完成大型宽幅摄影作品《XXXX》,该作品的底片保存在原告的保险库内。2015年3月,原告发现了由甲制作的大型广告牌背景和原告的摄影作品完全一样,原告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广告牌,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甲辩称,他们委托丙公司制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知识产权法(00226)13

新千年来临前夕,甲(某邮政局)在某观光塔内展示了一幅宣传图画《XXXX》,图画以上海浦江两岸的日景为背景,气势恢弘,引来游人驻足观赏。未曾想到的是,2015年8月8日,甲被乙告上法庭。原告乙诉称,他们于2014年7月前,制作完成大型宽幅摄影作品《XXXX》,该作品的底片保存在原告的保险库内。2015年3月,原告发现了由甲制作的大型广告牌背景和原告的摄影作品完全一样,原告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广告牌,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甲辩称,他们委托丙公司制作了这幅宣传画,背景照片和画框的制作均由丙负责,而宣传口号则由自己拟定。该宣传画的制作和设计费用共1400元人民币,丙公司向甲出具了发票。甲认为,自己是邮政局,属于公用服务性企业,制作宣传画在重大节日进行宣传活动是正常的,无营利目的,因此原告所称的被告“用于商业活动”是不符合事实的。开庭时,丙承认了诉争的宣传画是其制作的,所用的背景照片也确是原告诉称的《XXXX》。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的宣传图画实际上起到了宣传自身服务、期望为自身带来经济利益的作用,故应认定为广告。丙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了《XXXX》作为广告的背景,甲委托丙制作广告,但未审查制作广告背景的照片来源即展示含有原告作品的广告,两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应当将该宣传图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拆除,两被告还应连带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P14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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