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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资料,截止2017年9月30日,中国和日本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17 年10月9日,中国甲公司和日本乙公司分别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依法受理后发现,甲乙两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相同。乙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在2016年I1 月21日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向日本特许厅申请专利的证明文件。 请问: (1)乙公司可否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为什么? (2)中国专利局处理甲乙两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理?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知识产权法(00226)7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资料,截止2017年9月30日,中国和日本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17 年10月9日,中国甲公司和日本乙公司分别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依法受理后发现,甲乙两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相同。乙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在2016年I1 月21日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向日本特许厅申请专利的证明文件。 请问: (1)乙公司可否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为什么? (2)中国专利局处理甲乙两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理?

(1)可以。《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中国和日本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乙公司在日本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中国专利局应当根据中国《专利法》处理甲乙两公司的专利申请,即首先确认乙公司的优先权成立,然后根据先申请原则,受理乙公司的专利申请,驳回甲公司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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