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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私法(00249)18

简述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

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无体动产,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对于如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在地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大体有以下不同做法: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以注册、登记地为其所在地;处在运输过程中的动产适用受时间因素限制的所在地法,或以发送地或目的地作为物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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