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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男子王某,已婚,2000年,由于工作原因被派往甲国,按照甲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在甲国工作期间,王某和一当地女子琳达依据甲国法结婚。2002年2月,王某因工作期满回国,后一直居住在中国。2004年11月,王某在一场意外中死亡。王某在中国留有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琳达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按照我国法律,王某与琳达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私法(00249)12

中国籍男子王某,已婚,2000年,由于工作原因被派往甲国,按照甲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在甲国工作期间,王某和一当地女子琳达依据甲国法结婚。2002年2月,王某因工作期满回国,后一直居住在中国。2004年11月,王某在一场意外中死亡。王某在中国留有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琳达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按照我国法律,王某与琳达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王某与琳达的婚姻无效。王某与琳达的婚姻,依据甲国法是有效的,但这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风序良俗是相违背的,因此我国法院拒绝适用甲国法,代之以我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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