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青年25岁,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甲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甲反悔。甲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应适用乙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本案属于法人行为能力判定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本案中,外方公司在乙国登记注册,其本国法为乙国法。因此本案中,该乙国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以乙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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