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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