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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私法(00249)13

试述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

(1)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起源于法国学者所主张的“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的法律格言。它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亦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2)地域破产主义。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即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3)折中主义。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此说大多主张内国宣告的破产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宣告的则视情况的不同,或承认其域外效力,或拒绝承认其在内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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