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简答38)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1)我国也只在互惠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时适用该公约;(2)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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