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对于国籍积极冲突即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主张以其经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该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则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一般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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