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私法(00249) > 正文内容

刘某居住在深圳,2017年1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遭到泰国工作。2018年9月起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开始每周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20年1月刘某离职到上海治病,2021年5月回到深圳,现居住在深圳。依照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刘某的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私法(00249)16

刘某居住在深圳,2017年1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遭到泰国工作。2018年9月起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开始每周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20年1月刘某离职到上海治病,2021年5月回到深圳,现居住在深圳。依照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刘某的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2017年1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B.2018年3月,在泰国

C.2019年11月,在香港

D.2021年3月,在上海

正确答案是A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552970.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