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
是指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发现在本国法院受理该案对法院与当事人都不方便,并且又存在着另一国法院可作为受理此案的替代法院,于是法院便以本院是非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这样就能够避免平行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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