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国家的私诉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施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最古老的诉讼,盛行于共和国时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2)程式诉讼,共和国后期,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以弥补法定诉讼的缺陷;(3)特别诉讼,始于帝国初期,是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始终由一个法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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