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外国法制史(00263) > 正文内容

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外国法制史(00263)10

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l、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即家庭、氏族、公社的约束;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日耳曼法的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特点,后世法学家称之为“团体本位”。 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日耳曼人仍处于社会文明发展程度较低的阶段,缺乏进行抽象概括和逻辑推理的能力,日耳曼法处理案件的根据是以前同类案件的判决,而不是一般的法律规范。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很多法律行为均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做象征性的动作.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552013.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