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3)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 (4)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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