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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减等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外国法制史(00263)9

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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