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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责任内阁制的含义及成因。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外国法制史(00263)12

试述责任内阁制的含义及成因。

责任内阁制具体内涵包括: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英国是责任内阁制的发源地。该原则的产生出于一系列惯例。革命前夕,查理二世从枢密院中选拔少数亲信秘密商讨对策,日久形成了固定的组织。因其在国王的私人密室活动,故名“内阁”。乔治一世在位时出现首相一职。1742年,首相沃波尔在新选出的下议院中未能获得多数信任,内阁全体辞职,首创内阁向下议院负责的先例。1783年,托利党领袖小威廉•皮特出任首相,次年因得不到下议院支持,下令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开创了内阁得不到下议院支持可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的先例。1832年选举制度改革后,责任内阁制作为宪法惯例被固定下来。直至1937年颁布的《国王大臣法》,才正式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了内阁和首相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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