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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德国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发展变化。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外国法制史(00263)15

试述德国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发展变化。

(1)德意志帝国的法院组织和诉讼法。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1877年2月1日颁行《民事诉讼法》和一《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2)法西斯专政时期的法院组织和诉讼法。1933年3月法律规定设立特别法庭,凡“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政治案件归其处理。1934年4月又设立所谓“人民法庭”,用以取代最高法院审理“叛国案件”,由2名专职法官、5名纳粹官员以及党卫队和武装部队中选出的人组成。1933年建立起秘密警察——盖世太保。1936年2月的法律规定,法院对盖世太保的任何行动绝对不得干预。(3)战后德国的法院组织和诉讼法。根据《基本法》和1975年的《法院组织法》联邦和州设有6种法院: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1877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仍沿用至今。经过修改,基本结构未变,内容有了变化。民事诉讼,以职权主义代替当事人主义,并加快与简化了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实行检察机关公诉制,庭审采“纠问式”程序,被告、辩护人均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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