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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商法”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外国法制史(00263)12

“旧商法”

明治维新之初,为适应资本主义商业发展的需要,明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项单行商事法规,涉及银行、票据、保险、公司等领域。1881年日本聘请德国专家起草日本商法典,1884年完成商法典草案,并于1890年公布。该法典分为总则、海商法、破产法三编,共1O64条,其内容主要来自法国商法典,由于不符合日本传统的商业习惯,脱离了日本国情而遭到激烈批评,不久便被修改,被称为“旧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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