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890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的特点。
(1)在民事诉讼中贯彻“当事人本位主义”和法院不干涉的原则;(2)肯定了通过和解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做法,规定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法官对整个诉讼或某些争执点都有权试作调解,和解是由法官主持实施的,因此又称和解裁判,和解不再形成判决;(3)上诉审只能在原审提出的请求和上诉申请的范围内进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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