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法以大量篇幅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和平问题做了规定。(2)基本法规定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保持各州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但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3)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多党制,规定了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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