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9年5月8日,由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并通过宪法草案。该法经当时美、英、法三国占领当局批准后,经2/3州议会同意,于同年5月24日生效。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波恩宪法”。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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